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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3条措施

    信息发布者:罗晓倩
    2017-03-04 23:23:04    来源:富宁政务网   转载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3条措施的意见


    文政发〔2017〕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稳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加强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推介,组织召开文山州经济发展推介会,宣传文山州的优势和潜力,深化与金融机构和州外企业的沟通合作,促成一批重大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州、县(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限时协调办理办结;州人民政府对8县(市)人民政府和6个重点行业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州财政筹措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贴息经费2000万元,确保一批重大前期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实行州、县(市)联动,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进全州“3个30”重点项目建设。全州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财源培育力度,确保实现财政收入增收4%的目标。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由有关部门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38号)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全力争取中央、省专项建设基金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补助。州属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由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于5月底前提出具体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实施目标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确保专项资金6月底前拨付60%以上,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拨付到位,并尽量提前拨付。同时,9月底前对州预算内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情况不好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用于奖励投资完成情况好而又缺资金的项目建设。(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务局、地税局、城投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州财政筹措1000万元资金支持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启动建设八县(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文砚同城大道,对年内实现开工建设的县(市)进行补助共480万元;2017年规划新建城市公共厕所106座,改造提升城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48座,新建乡(镇)公共厕所27座、新建行政村公共厕所233座,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同时,州级分别给予新建城市公共厕所3万元/座、改造提升城市公共厕所1.5万元/座、新建行政村公厕0.5万元/座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充实项目进入基金盘子,鼓励引导各县(市)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惠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旅游发展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加大项目筛选力度,3月底前,建立州、县(市)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开放油气、售变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等行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力争取得显著成效,积极争取上级优先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从2017年起,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的方式进入完全竞争领域;在竞争性领域,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力度,力争取得显著实效,争取实行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专项建设基金,完善投放条件。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州属各国有企业2017年3月底前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5月底前出台州属国有企业“一企一策”改革方案。(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积极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汇报对接,争取中央专项基金、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积极创建条件,争取以三七为主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等重大产业基金尽快成立。继续抓好浦发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扶贫投资发展基金项目落地和后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286亿元基金作用,组织实施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迫切需要的重大项目,推动文山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州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生物三七局、文山浦发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扶贫投资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办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重点产业发展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重点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发〔2016〕26号),建立健全6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县(市)、园区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明确县(市)、园区抓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州财政筹措1080万元资金作为6大重点产业全产业链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6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要按照全产业链思路,建立项目库,发布工程包,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和集群招商。6月底前,建立抓重点产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主抓部门、县(市)、园区新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计划、新增产能效益和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抓好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力争取得显著实效,积极争取上级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给予倾斜。建立招商引资考核机制,每月通报1次各县(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在积极争取省政府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州财政筹措3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与省政策配套,1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和包装,200万元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引进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州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生物三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快特色城镇建设

    加快落实中央、省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的相关精神,积极争取省特色小城镇以奖代补经费、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省级单列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省级出台的扶持政策,用于推进特色小城镇项目建设。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着力打造麻栗坡县天保镇、丘北县八道哨(普者黑)、广南县坝美镇和八宝镇等一批特色小镇建设。(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旅发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扎实推进“三大战役”

    加快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三大战役”的实施。出台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成长陪伴、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等工程。对列入省县域经济扶持的重点县(市)和转型试点县(市),“十三五”期间新入园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全部留给县(市),后5年减按50%留给县(市)。积极争取省县域经济专项资金。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前期补助等方式,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园区用地优先保障,园区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原则上一个工业园区统一由政府出资作一个环评,凡入驻企业属国家鼓励内的产业项目环评按省相关要求执行;落实省取消涉及园区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降低园区企业职工“五险一金”缴费比例;企业原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享有优先开发权,其土地开发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先征后奖原则,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州级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对各县(市)园区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进行奖励。继续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7年扶持创办1500户微型企业,州级财政安排1350万元配套资金,确保培育工程顺利推进;积极争取省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转换率,实现高标准农田改造、水利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农业龙头企业聚集发展、集约发展。(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利局、地税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州财政筹措资金310万元,积极争取省达规奖励,适度安排资金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其中安排150万元奖励年内新建投产纳规、首次由规模以下升规的企业;安排160万鼓励使用本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水泥、钢结构、矿山专用设备等工业产品。在州内注册的企业,以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为限,从高到低排名,奖励前10户企业,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企业产品金额达500万元以上、排名在前3户的,每户给予20万元的营销费用补助。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统计局、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鼓励工业企业复产

    定期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情况调查,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复产达产。州财政筹措400万元资金,对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的企业,自复产之日起,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从高到低排名,奖励前15户企业。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全州排名前5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全州排名6—10名,且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全州排名11—15名,且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严格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开展文山单独输配电价的测算工作,年内出台文山电网输配电价政策。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电改办〔2017〕1号)精神,鼓励支持新建工业园区组建售电公司,负责园区输配电业务,参与直接购电交易。继续组织、动员和鼓励州内企业积极参加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完善物流业投资环境,提高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快推进现代物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文山供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20%部分上缴外,缴纳州级的10%免缴,县(市)级收缴的70%部分是否收缴由县(市)自行决定。统筹调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下达文山州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再分解下达到县(市),由州级根据各县(市)组织上报用地报件和州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在全州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对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供应,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及时组织用地报件,限时办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情况跟踪问效。报件资料齐备的,属于上报省级及国务院审批的,应于当年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等问题,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州内调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县(市)内有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县(市)区域内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的项目用地,报经省、州批准后,可在州内县(市)间调剂使用。进一步简政放权,县(市)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农民个人建房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下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复垦方案下放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企业参保单位继续执行下调至0.5%的生育保险费率。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含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以上两项所需经费,从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符合政策范围和规定条件的四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每年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对国家明确的区间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待省级启动后,按要求执行。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完善涉企收费目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继续严格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积极落实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旅发委、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积极争取省级工业转型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州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先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州财政筹集资金200万元,其中对自主研发填补省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奖励共100万元;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给予奖励共5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奖励共50万元。积极争取省工业技改专项基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继续组织我州各制糖企业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做好2017年省级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扶持蔗糖企业加快发展。及时组织做好2017年食糖短期临时储存工作,园满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食糖短期临时储存任务,争取上级食糖工业短期收储专项资金的支持。(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法人机构。认真组织实施《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文发〔2015〕27号),做大做强旅游支柱产业。紧紧抓住我州被国务院列为云南、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发展机遇,积极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在银行机构引进上给予支持,帮助我州引进村镇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等形式入股辖区内法人银行机构,提升银行机构竞争实力及经营规模。认真落实《文山州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文政发〔2013〕48号)和《文山州金融招商奖励办法》(文办发〔2014〕9号),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州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完善辖区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我州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州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中心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州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的,在争取省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州财政筹措2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其中,对全州开展三七(含系列产品)网络销售的奖前10户,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辣椒(含系列产品)网络销售的奖前5户,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其它农产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奖前15户,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州商务局、金融办牵头;州财政局、旅发委、农业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鼓励创业创新

    积极建设一批“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四众”(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推进重点园区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园区、企业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园中园”、孵化器建设,鼓励大型企业推进内部众创,支持员工创业和培育创客文化,鼓励大中型企业推进研发任务众包,鼓励大型企业和各层次创新平台面向小微创新型企业和社会创新者提供众扶。在州、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双创专区,集中发布双创政策和动态,收集企业的反馈评价信息,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开展对基层、企业政策解读宣讲活动。州财政筹措260万元资金,支持我州“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其中60万元用于“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州级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200万元作为就业创业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精神,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适度兼职兼薪。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照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州级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组织开展省、州创业示范园争创活动。其中,安排10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业示范园认定的园区进行奖励,安排100万元对通过州级认定的园区进行奖励。同时,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培育工程贷款工作。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虚拟注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开放,重点支持平台企业发展,通过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实现联合采购。(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促进住房消费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允许各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经申请审核,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申请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放宽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提高公积金个贷率;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在省级安排内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再安排350万元支持内贸发展。其中,对2017年新纳限的商贸流通企业,择优奖励30户,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全州现有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共奖励30户(其中:批发、零售业奖励企业20户,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奖励企业10户,每户给予5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州财政共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落实我州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其中:对我州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每增加1美元补助2分人民币;对出口我州农副产品的每1美元再补助1分人民币。(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财政局、天保海关、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

    各级政府要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银企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加大对上市企业前期费用补助力度。积极制定政策措施,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鼓励银行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积极推进各级金融机构加强与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对接力度。通过向上级争取,“引金入文”、盘活内部存量等措施和办法,为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增加融资总量。定期不定期开展企业贷款需求调查,及时掌握企业融资需求,抓好银企合作平台搭建,通过全州银企座谈会、重点项目推介会议等方式,积极做好推荐服务和协调工作,努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州金融办、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文山银监分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贷权,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培训机制,对暂时无法获得授信的企业,给予信用维护、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建设、融资方式等方面培训,增强小微企业后续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资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发挥2亿元州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效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发放企业范围。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争取省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和“惠企贷”政策扶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州、县(市)人民政府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规定的各类保证金。(州工信委、金融办,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二十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积极争取省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全州各部门要就本行业本系统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无节假日代办等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2017年实现省、州、县(市)三级行政审批标准化,逐步实现省、州、县(市)三级垂直业务系统完全对接。再按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完善全州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全州投资项目全面在平台上运行。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合法价格权益。积极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落实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纳入上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五证合一”成果,扩大检商“三证合一”实施范围,按省里安排部署,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州委编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工商局、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创造典型经验,力争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实效。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资金。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稳增长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继续保留2016年州人民政府稳增长督查组,对各县(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州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要发挥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职能,对稽察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州政府督查室要重点对投资、工业、财税3大指标主要领导负责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半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实施节点动态跟踪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干部管理使用挂钩。在开展年度综合考评奖励基础上,要积极主动争取省级及时奖。对于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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